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公开,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各内设机构是政务公开的义务主体。
第三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务公开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园区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管委会及各内设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条 下列政务公开,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公开。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务公开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
(一)信息公开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本条第一款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务公开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政务公开义务主体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公开信息,要在自该政务公开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各政务公开义务主体在政务公开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公开进行审查。
第八条 各政务公开义务主体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
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条 各政务公开义务主体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义务主体的,应当与其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政务公开准确一致。
政务公开的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政务信息应在园区门户网站及池州市政务信息公开网上公开;对主动公开范围内的重大政务公开可同时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开。
除上述公开方式外,还可以政务公开栏、刊物或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将职责内的政务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各政务公开义务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安徽贵池工业园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园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