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扶贫资金效益,突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切实维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扶贫资金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市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主要指2016年以来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各类全部或部分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简称扶贫资产,按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到户类资产确定类型。公益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引水、环卫公厕、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经营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以及村集体资金直接参股、入股、合作合营市场经营主体的股权类资产或长期投资。到户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如危房改造、到户产业扶贫项目等形成的物化资产和如教育扶贫、就业扶贫、金融扶贫等形成的非物化资产)的管理,目的是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规范、效益明显、管理到位的扶贫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扶贫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侵占、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冻结、扣押、没收,扶贫资产应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管理和处置。
第五条 镇(街)村(居)两级在确定权属基础上,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分级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资产管理台账原则上由镇(街)村(居)填报,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产权单位要密切配合,确保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 贵池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全区扶贫资产统筹管理,负责做好顶层设计、重大决策、推动落实、系统监管、日常监督、解决重大问题等。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区扶贫开发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及各行业部门分工协作,共同负责全区扶贫资产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分工协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乡镇将扶贫资产纳入“三资”管理平台,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区财政局负责指导乡镇做好各级财政扶贫资金形成的扶贫资产确认和归集,防止资产流失。
区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将扶贫资产纳入年度审计计划。
各行业部门负责本部门实施项目形成扶贫资产的后续监管工作,并 指导各乡镇做好扶贫资产日常经营、管理和监督,确保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安全。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扶贫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确权到本乡镇村户的扶贫资产进行管理。负责本区域内实施的扶贫资产日常经营、管理和监督、资产收益分配等工作。同时负责组织开展所有权界定、建立管理台账、监督财务状况、审批运营处置决策、解决困难问题等工作,资产变化情况报区扶贫开发局备案。
第八条 各村(居)委会负责本村(社区)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公益类资产,要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经营性固定资产,通过采取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的,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通过村集体自身经营的,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村集体管护责任;到户类扶贫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两委”、驻村工作队要加强监督指导。
第三章 权属界定
第九条 扶贫资金到村集体实施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属村集体;扶贫资金到乡镇实施的村级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单村实施项目资产所有权归属项目所在村集体,村级联建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按投资比例界定各联建村的所有权,由乡镇召开党委会议,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扶贫资金直接奖补到人到户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属奖补受益者。资产所有者应当定期开展资产清理、核准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扶贫资产产权界定,由区扶贫开发局会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对所有权界定出现不同意见的,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依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
扶贫资产核产确权后须区、乡、村进行同步分级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扶贫资产移交对应产权归属单位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条 在确定权属基础上,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分级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实行承包、租赁、入股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入股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租赁金、分红金以及承包、租赁、入股期限等。到户类扶贫资产由村集体负责资产登记,无需开展移交、收益分配、处置工作。
扶贫资产管理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要及时采集更新扶贫资产基础信息、变动情况、收益分配等情况。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产权属于区镇人民政府的,应落实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管护力量不足的,优先吸纳贫困劳动力,通过公益性岗位等形式参与扶贫资产管护。重点加强对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入股分红、租赁承包等运营方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经营性扶贫资产可以依法通过多种形式合理流动,依据市场经济规则搞活资本经营,实现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如光伏设施等专业性较强的经营类资产,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运维。经营性扶贫资产维护工作应与资产经营相结合,相关费用计入经营成本。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第十三条 经营性资产由资产所有者对扶贫资产依法自主经营或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其中村集体扶贫资产经营方式确定和变更由村(居)委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报镇(街)备案;村级联建扶贫资产原则上实行集中经营,各联建村履行委托经营程序。经营方式确定和变更,须征得各联建村民主决策同意,报镇(街)备案。
第十四条 对于公益服务类民生基础设施项目,可根据行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按规定向受益者收取合理费用,用于管理维护。
第十五条 产权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的扶贫资产运行情况和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情况进行核查,做到账实相符。扶贫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展规划、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需要进行处置的,产权所有人可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对资产进行处置,对金额较小的扶贫资产,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民主决策、公示无异议后简化程序处置。其他扶贫资产处置必须通过“村申请、乡镇初审、区审批及公示公告”程序办理资产核销,建立扶贫资产核销登记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村集体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进行抵押担保等。
第十六条 扶贫资产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扶贫资产损毁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并参照相关规定予以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项目损毁工程,其修复资金原则上由各乡镇村自行解决,区级可视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交付后,各乡镇要及时发挥经营性资产效益,经营性资产不得闲置。
第五章 收益和分配
第十八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产生的收益要落实到相应产权人,以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为原则进行分配;资产产权归属国家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分配;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由村集体进行分配,分配方案按照“村集体提方案、乡镇审核、区级备案”的流程,经过民主决策和公告公示等相关程序,严禁个人决定分配方案。
第十九条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扶持,可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用于贫困户受益,坚持劳动致富,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坚决杜绝简单发钱发物等“一分了之”现象;对没有劳动能力的,要结合实际探索有条件受益;扶贫资产收益可根据各地实际适当用于基层组织公益事业建设和巩固产业发展。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形成的。
第二十条 扶贫资产收益和分配实行“先归集,后分配”的方式,收益款项必须先打入公用账户,不得坐收坐支。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扶贫资产管理、收益及分配情况要实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资产建设运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资产受益群体、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为扶贫资产监督的主体,均应参与扶贫资产日常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保障资产安全和效益发挥,区审计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纪委监委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池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